(一)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泸州市、区(县)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截止2025年6月30日,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参与更高等级评估的。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或未按规定履行2024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2. 2024年度检查不合格,或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3. 2024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2023年-2024年期间被降低评估等级,2022年-2024年期间被取消评估等级的;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7.未按规定成立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的。
(三)其他事项
1.对在评估期间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提供虚假资料、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社会组织取消评估资格。已经完成实地考察和初评的,取消初评成绩。
2.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工作纪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3.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
4.为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全面,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关负责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全程参与培训和实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