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泸州市社会工作协会。英文名称:LU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 英文缩写:LZASW。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泸州市社会工作者和在泸州市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行业代表性的单位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公益性、联合性、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的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政府分忧、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奉献社会为已任,以谋求泸州市社会工作的交流、研究、发展与教育为目的,致力于提高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面向社会提供行业规范和专业服务,积极推进本市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建设,为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制和社会服务体系作贡献,促进泸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泸州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宣传社会工作文化,推广社会工作理念,提升行业地位,推动泸州社会工作全面发展。
(二)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社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进行社会工作调研,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泸州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实务体系的建设。
(三)提供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和专业服务,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推动泸州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进程。
(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社会工作者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做好社会工作者的再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服务水平,协助政府为建立一支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专业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五)为社会工作行业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引导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组织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六)承办泸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的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条件
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并在泸州市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贡献的人士。
(二)单位会员条件
泸州市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会工作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或代表性的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单位(如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及其它公益性民间组织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提交个人会员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登记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3.批准入会后,发给个人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或介绍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凡被本协会予以除名的单位和个人,如同时具有区县地方协会会员资格,由本协会通知地方协会审议后同时除名。凡被区县协会除名而同时具有本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协会向本协会提议,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同时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协会收回其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会长审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代理人接受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为3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在会员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会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主席、顾问,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
(十)负责本协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与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主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将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监事的产生和任免以及监事会会议规则待监事会设立时通过修改协会章程的形式确定。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的其他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与罢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泸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泸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泸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协会工作,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表决通过正式产生会长。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1/3以上理事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自动提出书面辞职的,报秘书处备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或与社会合作成立新的服务社工行业的独立民间机构(如专家中心、研究中心和培训中心等)。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十条 协会与社会合作成立的民间机构按照其章程独立运作。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应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以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一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行业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行业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
(六)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的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并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由本协会聘任。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
第五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五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声誉的,协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五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泸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生效。
第六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节 总体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泸州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六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支出;
(三)开展会员团体活动的费用;
(四)协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协会刊物的制作和发行费用;
(五)协会日常的行政开支;
(六)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
第六十九条 协会承办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制核算,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节 会费的缴纳及管理
第七十条 会费缴纳的对象: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不缴纳)。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协会业务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调整会费标准,并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3000元/年,其他单位500元/年起。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缴纳的要求:
(一)协会单位会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3月31日前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的会费,协会秘书处负责收缴单位会员会费工作。有特殊情况者经协会秘书长同意,可适当调整标准或延期;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入会时缴纳会费,不足半年的可减半缴纳当年会费;
(三)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
(四)按照本协会章程,凡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十三条 会费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费用支出;
(三)开展会员团体活动的费用;
(四)协会网站的开发和维护费用、协会刊物的制作和发行费用;
(五)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五条 秘书处作为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
(三)执行协会财务收支预算;
(四)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泸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条 本协会每年应将会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泸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泸州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